【负责人解读】《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市公管局副局长张雨霞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8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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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改的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健全完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修改的背景
        结合当下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我局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2021年4月26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精神,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主要内容

    1、《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共十三条。

    第一条介绍文件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不良行为的的监管部门。

    第四条介绍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规定不良行为的认定及记录程序。

    第六条规定被滁州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处罚或通报的均要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第七条介绍信用计分标准如何实施。

    条八条规定不良行为可申请修复。

    第九条明确不良行为修复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规定不良行为信息批露期不可提前修复的情形。

    第十一条明确不良行为信息修复程序。

    第十二条明确县市区公管局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同时原办法废止。

    2、附件《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认》共分为九大类。

    一是干扰投标类,共分为5种情形。

    二是串标或视为串标类,共分为8种情形。

    三是弄虚作假类,共分为4种情形。

    四是不签合同类,共分为3种情形。

    五是不履约类,共分为9种情形。

    六是不接受监管类,共分为4种情形。

    七是不配合约谈类,1种情形。

    八是恶意投诉、举报类,分为2种情形。

    九是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共分为6种情形。

    五、修订内容

      一是增加了不良行为信息修复条款,新增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不良行为修复的条件及修复程序等。

      二是将原办法中第七条“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达到2分的,信息披露期为2个月”修改成“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达到1分的,信息披露期为1个月”,将累计2分进行信息披露改为1分即批露。

      三是将原办法中第五条不良行为的认定及记录程序由“调查、认定、记录”修改为“告知、认定、记录”,即发现符合认定标准的行为,首先进行不良行为告知,如对认定有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人员根据提供的证据材料作进一步核实。

      四是将原记录标准中难以认定的10条记分标准进行删除,同时根据平时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在不接受监管类中新增加了“在监管部门组织的约谈中虚假陈述的”对单位或个人记2分,并予以披露。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该办法出台之后,我局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加强对竞争主体及相关个人的不良行为监管,依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的修复,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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